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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02 15:29:13

协会章程

  • Categories:协会简介
  • Time of issue:2021-11-16 11: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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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matio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江苏省涂料行业协会地坪涂料涂装分会。

第二条 江苏省涂料行业协会地坪涂料涂装分会是江苏省及周边地区从事各类地坪涂料生产、施工企业及原材料、设备生产和销售企业,按自愿平等的原则组成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非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在法律、法规下开展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是政府和企事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团结和引导会员共同发展,提升创业、创新、创优的能力,搭建与全国各地地坪涂料涂装行业的经济、技术和信息的交流平台,为促进地坪涂料涂装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四条 本分会的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涂料行业协会,并接受他们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分支机构法定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浩源大厦9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引导会员自觉依法经营;

(二)开展行业调查,向主管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立法建议和政策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经营;

(三)收集、分析、发布地坪涂料及涂装相关经济信息,组织技术交流会、研讨会,推广地坪涂料涂装企业经营管理、科学涂装等方面的新成果与先进经验;

(四)组织地坪涂料涂装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五)建立原材料采购、施工机械交流平台,提高施工机械利用率,减少空置率,降低施工企业成本;

(六)协调同行之间产生的恶性竞争,促进行业内公平公正的开展经营活动;

(七)协助江苏省涂料行业协会,开展地坪涂料涂装企业资质推荐和评定,提高工程品质,创建江苏地坪涂料涂装品牌;

(八)积极发展会员,壮大会员队伍。

(九)依法兴办经济实体,以补充分会经费不足;

(十)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接受主管单位依法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分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江苏省境内及周边地区注册的合法组织。

个人会员:地坪涂料生产、销售、施工及其相关行业资深的专家、学者、管理者,拥护本会章程,并以个人名义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自觉履行本会的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 爱国爱业、不搞宗派、不信邪教;

(四)具有依法取得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或证明;

(五)应有一年以上的正式生产或组建的历史,合法经营;

(六)企业单位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一定素质的职工队伍,主要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企业标准。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秘书处根据申请材料,经调查该实,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批准后,由秘书处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必须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声明退会,经常务理事会备案后,会藉即行注销。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向本会刊物投稿;

(四)积极推荐会员;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并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 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2. 停业、转产、破产;3. 依法撤消;4. 制造伪劣产品获取不法收入欺骗消费者或违法纪者,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大会的职责:

(一)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实施监督;

(六)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江苏省涂料行业协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年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30%,由上届理事会在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的优秀会员中提出候选人,通过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组成。本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提前或采用其它形式召开。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制定内部管理规则和制度;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长议事会,一般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参加,通常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政策,有较强的法治意识。
(二)  政治素质较好,品行端正,办事公道,热衷于本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在社会或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良好的口碑;
(三)  具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会正常工作,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诚实经营,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长议事会议、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及会员大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会长议事会议、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加有关方面组织的重要活动;
(五)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负责落实理事会决议内容;
(三)组织对申请入会人员(单位)情况的核实,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
(四)向理事长议事会建议需要开展的其他活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2名,例席理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本会实施制度监督、财务监督、纪律监督;
(二)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本会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资助收入;
(三)经批准举办的经济实体或开展活动、服务的有偿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会员会费标准如下:

类 别 年销售额(万元) 年销售额(万元)
理事长 5000以上 10000
常务理事长 2000以上 5000
副理事长     1000以上 3000
理事 500以上 2000
会员   1000

注:会员会费应于每年上半年内一次付清。


第三十一条  会员会费和其他收入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日常工作和管理费的支出;
(二)组织有关活动的费用;
(三)编辑出版刊物、资料费用;
(四)购置本会固定资产;
(五)工作人员的工资;
(六)与本会工作有关的其他费用开支。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审查。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必须接受江苏省涂料行业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属全体会员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福利、工资(聘用人员)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八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江苏省涂料行业协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60%的会员表决通过,并呈报江苏省涂料行业协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江苏省涂料行业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涂料行业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未经理事会书面授权与委托,任何会员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5年11月28日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涂料行业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江苏地坪协会章程细则补充文件

一、江苏地坪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江苏地坪行业协会会长主持或委托执行会长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2)检查常务决策层会决议落实情况;
(3)写年度协会工作计划,并检查工作计划落实情况;
(4)江苏地坪行业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代表协会对外出席各项工作,或委托执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
(6)根据理事会不记名投票。任期满后可担任下一届荣誉会长一职,发挥自身积极带头作用,参与决策事宜。

二、江苏地坪协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江苏地坪行业协会执行会长主持或委托监事长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2)按年度工作计划实施并监督落实情况;
(3)负责检查秘书处会议决策落地情况;
(4)代表协会对内出席各项工作,或委托监事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
(5)江苏地坪协会签署财务有关文件;
(6)负责检查决策层会决议落实情况,组织实施协会日常工作,写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江苏地坪协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对本协会实施制度监督、财务监督、纪律监督,对每年不参与协会常务理事会的人员进行劝退(超过二分之一)每次签到与会议纪要为准,监督常务决策层的会议决议;
(2)监督协会及领导成员按国家法律法规展开活动;
(3)负责民主不记名选举,公平公正依照协会章程制度展开活动;
(4)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5)江苏地坪协会签署财务有关文件;
(6)检查会员会费收取情况,对未交会费的会员负责沟通和清退;
(7)负责了解会员的建议和意见,组织实施,并做回复;
(8)监事长享有常务层待遇,并负责对协会重大事宜有决策权;
(9)监事长实施并监督落实监事会日常工作情况,对监事有题名建议权,前提是被提名者积极参监事会活动,有意愿奉献,公平,公正,公开。
 
四、江苏地坪协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研究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2)确定内部管理制度方案;
(3)审核协会重要经费支出方案;
(4)按年度工作计划实施并按职责分工履行;
(5)一年内,协会常务层会议、理事会、技术培训会、年会不准许三次以上请假;
(6)代表协会对内出席各项工作;
(7)负责检会决议落实情况,组织实施协会日常工作,起到核心带头的作用;
(8)任何情况下,都应团结大家,不传递负能量及抱怨的话,更不准许拉帮结派,分裂组织;
(9)进入机制如下:对副会长积极参与协会活动,有意愿为协会奉献,根据协会常务层名额限制,如名额许可,可以向主管常务负责人写申请报告。会长每年可另提名1位现职副会长的升级常务层的建议权,监事长负责理事会上不记名投票,原则上进常务层是二选一的方式,后经过理事会不记名投票表决同意后,方能生效;
(10)退出机制如下(由监事会按制度实施):

1.对每年没参与协会常务会议超过二分之一的常务层的同志,以签到与会议纪要为准。

2.不能完成自己分管的工作。

3.个人工作太忙,没有意愿担任此职务。

4.不参加协会每年的重大活动。

5. 第二届到期后,监事会重新重副会长以上单位里经过理事会不记名投票表决同意后,方能生效。选出11名协会核心层。再由11人核心层不记名投票选出:会长1人、执行会长1人,监事长1人,常务副会长7人,秘书长1名。作为第三届领导班子。目前在职:会长1人、执行会长1人,监事长1人,常务副会长6人,秘书长1名。
 
五、江苏地坪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2)负责起草提请理事会、会员大会决定的文件、报告;
(3)协调协会内外部关系;
(4)完成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交办的事务;
(5)协会设常务决策层,由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秘书组成。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协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六、理事资格

(1)理事应由理事单位主要负责人出任;
(2)理事单位负责人因故变更,应在三个月内向理事会提出新的理事人选;
(3)理事单位申请退会,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七、理事会组成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组成;
(2)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3)理事会选出会长1人、执行会长1人,监事长1人,常务副会长7人,副会长20人,人数不超过理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秘书长1人,专职秘书1人。
 
八、理事会的职权

(1)决定召开会员大会;
(2)制定江苏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4)不记名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
(5)审查批准新的会员入会;
(6)决定注销不履行义务和申请退会的会员会籍;
(7)解释江苏地坪协会章程;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审查江苏地坪协会财务收支情况;
(10)研究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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